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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佳木斯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佳木斯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10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佳政函[2007]137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其中含供热配套费40元,燃气配套费10元)征收。其它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22号)。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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