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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5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绥政函[2007]66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征收(其中含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35元),具体规定仍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34号)执行。

此批复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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