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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切实稳定化肥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检[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切实稳定化肥价格的通知
(甘价检 [2008] 30 号)


各市、州物价局:

自2007年10月以来,受国际化肥市场价格大幅上扬、化肥出口大量增加等因素影响,国内化肥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调整关税、控制出口、增加淡储规模等措施,保证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稳定。今年我省又遭遇严重雨雪、冰冻天气,交通运输受阻,化肥出现供应偏紧的情况。为确保化肥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切实稳定化肥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8〕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省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局组织安排,市(州)、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州)、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近年来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专项检查开展前,要对检查人员组织培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化肥价格政策;基层价格部门要选择重点乡镇组织一次公开受理农民投诉举报的活动,发现检查线索;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扩大影响,切实组织落实好本辖区的专项检查工作,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水平。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全省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从2月15日开始,4月底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07年1月以来化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突出检查重点,严查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一要抓住生产源头。严格检查尿素、磷酸二铵等化肥生产企业是否突破政府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超出政府规定出厂价上限报价;是否存在价外加价、价外收费、一货两票等变相涨价;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程序等价格违法行为。二要抓住重点生产企业。省局直接组织对合成氨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小型化肥生产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要抓住典型案件。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查深、查透、查实。对以往检查发现存在突破出厂最高限价的生产企业要“回头看”,对仍然存在价格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市场检查,维护化肥市场价格流通秩序。针对化肥销售环节多、经营网点散和不开票据等情况,各地要建立市场检查制度,落实责任制,分片落实,责任到人,扩大检查覆盖面。要重点检查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涨价或者进行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程序等价格违法行为。省局将对中央在甘和省属化肥经销企业进行直接检查。

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化肥各项优惠措施。各地在安排专项检查时,要将督促落实国家关于化肥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加大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电力、天然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

六、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稳定化肥价格。

(一)依法严厉查处。各地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突破化肥出厂最高限价,超出政府规定出厂价上限报价;不执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乱涨价,不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程序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价格违法的形式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化肥监管的方式方法,采取提醒、告诫、组织开展诚信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化肥价格政策,促使化肥生产经营者自觉执行价格政策,实行价格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通过查处举报案件,扩大社会影响,震慑价格违法者,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督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把开展化肥价格检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克服麻痹、松懈情绪,推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做到“有行动、有声音、有成效”,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省局届时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全省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归纳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的总结报告要于4月25日前上报省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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