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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保局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督促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湖北省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规定》

2.《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略)

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湖北省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规定

一、核查范围

(一)在我省注册的,非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且不属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包括拟募集资金跨省投向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由我局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

重污染行业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或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由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我局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在我省范围内公司的环保协查证明;

(三)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在我省有子公司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由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我局向该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我省范围内子公司环保协查证明。

二、主要依据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申请上市的企业或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l、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2、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6、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企业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

9、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其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如募集资金,其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应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l、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核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环保核查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说明(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工作达到的水平等),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概况;

对我局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的企业(或子公司),其总公司向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核查书面申请应同时抄送我局;

2、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近三年来企业环境保护情况证明(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条件逐条出具意见);

3、提交三年内所有已建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企业已建项目“三同时”验收批复;

4、提交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和近三年监测报告;

5、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或分报告(主要指重污染行业);

(二)工作程序

1、企业提交核查申请;

2、企业委托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或分报告,并提交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证明材料;

3、我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结论及相关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4、我局协助总局或其它省(市、自治区)环保局进行核查的,核查意见不进行公示,由总局或其它省统一组织公示,我局以局函的形式将核查意见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或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局。

5、由我局直接向证监会出具意见的,将其核查意见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结束后,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以局函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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