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8]23号 2008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强化行政监督,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扩大政务公开,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自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丁作,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白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主席助理,协助主席或副主席工作,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主席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厅在主席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十九、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可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二十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有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实现各项工作科学高效运转。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主席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主席牵头负责,相关副主席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十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推行网上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受理、联合办理。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抓好各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主席助理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市市长、自治区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六)听取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请示;
(八)研究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自治区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受主席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主席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提出,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等,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文件应于会前一定时间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应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主席助理签发。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会议。凡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工作会议,一律以局(处)长会议名义举行。全区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由主席签署。
五十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政府分管副主席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如有需要,报主席签发。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关重大的,提请常务会议讨论。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事关重大的,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或核报主席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宁夏政府公报》上刊发。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同时,加快自动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作学习的表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等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同时,要注重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要轻车简从,不搞辖区边界迎送,不搞层层陪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超标准用餐,不收受礼品。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擅自就重大问题及事项发表讲话或文章。
五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主席与常务副主席一般不同时外出。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要事先向主席和分管副主席报告,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六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工作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