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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新提拔科级公务员担任市政府督查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亳政办[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新提拔科级公务员担任市政府督查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部门新提拔科级公务员担任市政府督查专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市政府部门新提拔科级公务员担任市政府督查专员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务督查力量,完善督查工作机制,锻炼公务员队伍,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务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市政府督办室设置市政府督查专员。市政府部门新提拔的科级公务员,分期分批到市政府督办公室担任市政府督查专员,专职处理有关政务督查事务,任职时间为6个月。

二、市政府督查专员每批2-3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研究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

三、市政府督查专员确定后,由市人事局向其工作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市政府督查专员任职通知。市政府督查专员专职从事政务督查,原则上不再参与其原单位工作。

四、市政府督查专员工作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小结,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事局组织考核。实行试用期的新任科级公务员,其担任市政府督查专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五、担任市政府督查专员期间的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供。

六、市政府督查专员是市政府推动公务员岗位交流、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人事局和市政府办公室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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