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03〕49号)。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