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3号 2008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和政府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四)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上午。如有需要,经主席同意后可临时召开。
(五)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主要负责人列席。
(六)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专家、学者及人民代表列席会议。
(七)常务会议由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指定政务处)具体承办。
二、会议职责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提请自治区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五)讨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城乡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变更、处置以及事关民生的社保、民政、扶贫等重大资金安排。
(七)研究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议题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是事关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协调提出,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确定。
(二)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按照常务会议议事范围进行协调把关,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核,签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
1.凡涉及项目、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2.凡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授予荣誉称号、命名表彰的模范人物,应事先征求人事、监察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3.凡属于改革创新和出台重大政策方面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阐明依据,提出具体建议;
4.凡属于制定行政措施方面的问题,应送政府法制办审核,由法制办提出具体意见。
5.凡报请批准革命烈士称号的,要严格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核。
(三)经协调仍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应将各方面意见一并向常务会议汇报,并提出比较优化的处理意见。
(四)涉及民生、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问题,会前来不及协调或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主席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五)凡专题会议能够讨论解决的问题。分管副主席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主常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常务副主席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均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凡未经协调或论证的议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议题,一律不安排上会。
(六)经协调意见成熟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厅承办处室统一转送政务处安排;各承办部门按办公厅政务处审核的会议材料格式(附后)及相关附件印制一式40份提前报送候会。
四、会议程序
(一)议题确定。办公厅政务处根据议题收集汇总情况和轻重缓急,在征求各位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每次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意见(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6个),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主席审阅后,报请主席审定。
(二)会议通知。会议确定后,由办公厅政务处及时向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并落实参加会议人员和汇报人员。同时,将会议材料至少在会前12个小时分送政府领导。
(三)会议开始。列席人员由会务工作人员引导进入会场,到指定位置就座。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提请会议研究的意见和解决的问题;汇报应条理清晰,具体扼要,重点突出,时间不超过10分钟。如确需报告的工作或说明的情况,可另附材料。
(四)会议讨论。议题汇报结束后,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进行充分讨论,列席会议人员可视情况参加讨论或作补充发言。
(五)会议决策。在充分讨论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明确工作任务,提出目标要求.作出工作安排和决定。
(六)会议纪录。应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及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七)会议报道。除特殊情况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中央驻宁主要新闻单位和区内主要媒体记者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
五、会议纪律
(一)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由主持或分管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除议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列席人员名单要报办公厅备案,非报名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三)出席、列席人员不得缺席或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一律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四)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由会务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五)注意会议保密。常务会议材料,要求退回的,应及时退交会务工作人员;没有要求退回的,应妥善保管,不得失密。会议讨论情况和没有要求传达的内容,不得向外扩散。
(六)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制止非会议人员进入会场,确保会议秩序。
六、会议落实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常务会议纪要》是各部门、各市县(区)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二)《常务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请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签发。
(三)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事项,一般在会后1个月~2个月内进行,并将督查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政府领导。
(五)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办公厅立卷、归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格式
格式一:全国会议精神贯彻意见汇报
自治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材料(小3号黑体)
关于全国××会议精神贯彻意见的汇报
汇报单位汇报人姓名(3号楷体)
(×年×月×日)
主席、各位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全国××会议精神及我区贯彻意见汇报如下:
一、会议概况和主要精神
(一般不超过800字)
二、贯彻落实意见
(一般不超过800字)
三、需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般不超过400字)
汇报正文要求用a4纸、标准字体和格式双面印刷,中缝装订。
格式二:工作汇报或工作请示
自治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材料(小3号黑体)
关于××工作的汇报(或请示)(2号小标宋)
汇报单位汇报人姓名(3号楷体)
(×年×月×日)
主席、各位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区××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般不超过800字)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一般不超过800字)
三、需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般不超过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