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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发现和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排污费稽查工作力度,请按照省局制定的《吉林省关于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排污费稽查工作。

附件:吉林省关于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省关于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通过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强化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排除行政干扰,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解决少征、漏征、协商收费等问题,提高依法征收水平,促进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保障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成立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国才省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孙铁省环保局副局长

梁俊卿省纪检委驻省环保局纪检组长

成员:毕建成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孙怡省监察厅驻省环保局监察室主任

蔡保锋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毕建成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431-88906285

三、稽查内容及重点

(一)稽查内容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发现和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对下列行为进行稽查:

1、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2、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的;

3、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

4、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征收排污费的;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6、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7、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8、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也应当予以稽查。

(二)稽查重点

省局稽查工作重点是:

1、全省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录中的排污单位排污费征缴情况;

2、重点污染行业,特别是火电、石油、钢铁、玉米深加工、化工、水泥、屠宰等行业排污费征缴情况;

3、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地方政府“重点保护”企业排污费征缴情况;

4、排污费足额征收率较低地区的排污费征缴情况;

5、限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强制规定排污费征收额度,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和缓征范围,出台“土政策”,限制排污费征收等情况;

6、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及以监测费名义收取排污费的情况。

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加大对所辖县(市、区)重点企业及开发区排污费稽查工作力度,强化对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检查及指导。

(三)稽查要求

1、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排污量核定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以及未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导致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当日将收到的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预算比例解缴本级以上各级国库。

2、经稽查,发现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连续十二个月,对辖区内20家以上排污者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核定并征收该辖区内所有的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3、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责令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在7日内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国库经收处)。

4、对违反国家规定,由环境监察机构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核定并征收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5、经稽查,发现排污者少缴排污费且属于排污者责任的,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追缴排污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随追缴的排污费一并缴入国库。排污者少缴排污费属于征收机构责任的,不另加收滞纳金。

应当补缴排污费的排污者,逾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者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申请本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至2月底)

各市州按照省局排污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方案,要确定本辖区的稽查内容及稽查重点,并提出具体要求。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历年排污费核定及缴纳情况进行摸底,确定稽查对象。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2月底至3月底)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在调查摸底阶段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行为,依法予以催缴,实施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各市州于4月15日前将各地调查摸底及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省环境监察总队将从2008年4月起,结合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开展排污费稽查是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是环境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环境监察机构依法行使排污费征收职权、排污者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措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提高对排污费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

(二)深入领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各项要求。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办法》精神实质,充分利用《办法》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扫清排污收费工作中的各种障碍。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稽查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排污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能够真正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年度专项稽查方案,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省局要求,认真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真正解决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稽查工作中搞好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使排污费稽查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在排污收费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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