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全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努力做到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部门、人员分工,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合力,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力度,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收到实效,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严格经营许可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要结合贯彻学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经营行为。一是辖区内各批发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安全评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尽快拟定整改方案并加以实施,达到安全经营的各项要求;二是对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经营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要结合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全面展开,及时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今年应全部完成安全评价审查程序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对乡镇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加强对重点乡镇、村、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落实监管的督促检查,不定期开展暗访活动,在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公布到村(居)委会。在今年烟花爆竹经营者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经营户,各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与批发经营企业管理人员、零售经营负责人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经营
各县市、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各项安全经营制度扎扎实实落到实处,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规范操作规程,对烟花爆竹经营中的进货、运输、储存、配送、销售、市场管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均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做到制度健全,分工明确,有章可循,有责可究,责任到岗到人。
四、合理布设销售网点,开展连锁配送经营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对烟花爆竹的需求量及人口分布状况,在乡镇、村(居)委会以及人口集居地,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统一布设销售网点,针对目前状况,应适当控制零售经营网点数量。对经营销售点,均需按照“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配送”的五统一原则,做到网点覆盖广泛,疏密有致,布局科学合理。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伪标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批发公司应具备配送服务设施和能力,才能取得经营资格。各县市、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批发公司在经营模式上积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连锁配送经营模式。对尚未开展连锁经营的批发企业,要督促其抓紧时间按要求购买配送专用车辆,建立连锁配送经营制度,具备配送能力,开展配送服务,不断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五、强化部门联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县市要按照省、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大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打击无证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一是各县市要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要严厉打击取缔。二是要坚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零报告制度。三是要严肃查处“三违”和“三超一改”等违规行为,巍山县要对生产厂家进行重点检查,并认真落实安监员驻厂监管制度。四是认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各级烟花爆竹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集中统一、分工明析、协调一致的“打非”工作格局。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期间,必须开展二次以上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集中统一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营造烟花爆竹安全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张贴公告、树立固定宣传牌、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进行局部重点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政策和安全知识,宣传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和惨痛教训,使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走进社会、走进基层、走进家庭。各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做到培训考核合格,经营场所符合条件,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87号)(略)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