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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格字[2008]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46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位:按容量(单位:千伏安或千瓦)收取。

3、收费标准:

电压等级(千伏)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千瓦)

0.38/0.22

270

10

220

35

170

63

110

110

90


由地下电缆供电的,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

1、收取范围: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相应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收取标准:按多回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收取。

3、退还标准:临时用电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以外的,以临时用电设施实际拆除时间合理确定退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

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具体计收办法和临时用电接电费用具体退还办法及退还标准,由你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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