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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建设委员会:
经审查,市政府同意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2008年度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请予以公布实施。
此复

附件: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元/㎡·月计算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20元/㎡·月计算;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

四、房屋装潢及各类附属物补偿费
宽带、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补偿标准,按拆迁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标准执行。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

各类附属物补偿价格参照表


注:同时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房屋装潢补偿价格参照表


注:1、具体补偿价格根据装潢使用年限折旧计算。
2、同时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3、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房屋装潢折旧参照标准

一、商业用房、其他非住宅
1、装潢使用在1年以内的给予80%的补偿
2、装潢使用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给予70%的补偿
3、装潢使用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给予50%的补偿
4、装潢使用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给予30%的补偿
5、装潢使用在8年以上的给予10%的补偿

二、住 宅
1、装潢使用在1年以内的给予90%的补偿
2、装潢使用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给予80%的补偿
3、装潢使用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给予70%的补偿
4、装潢使用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给予50%的补偿
5、装潢使用在8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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