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成立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律字[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成立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2号)


南昌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2004)第90号部令《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该所由曹澄清、彭方贵、陈茂庆等三人组成,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变更须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文)收取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费。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