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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城乡治办[2010]1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已全面启动。为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根据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就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通过对口督导,引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奇葆书记近期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总体方案》(川城乡治办[2010]177号)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脏、乱、差”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美发展环境,以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2011年元旦和新春佳节。
二、督查内容。各地专项治理城乡结合部违章建(构)筑物,高速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县、区、乡村道路沿线,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农贸市场环境的情况,以及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开展宣传报道、营造氛围的情况。
三、督查安排。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底,每10天开展一次督查。省直有关部门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前,按照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分工(详见附件),组织督查组对所负责的市(州)开展督查,并于督查后3日内将督查报告送省治理办。高速公路及服务区、铁路、省管河道沿线的环境治理情况,由省治理办负责督查。
省治理办每15天向全省通报1次督查情况;按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对经督查后环境“脏、乱、差”问题仍然突出的,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曝光、问责程序。
四、督查方式。以明查为主,辅以暗访。专项行动期间,要组织进行暗访(具体事项另文安排),各督查组暗访情况,直接送省治理办通知市(州)办理。
五、督查要求。为确保督查工作收到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对负责的市(州)实施严格督查,了解进展、肯定成绩、指出问题、督促整改,指导各地深入推进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各市(州)应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好工作,并认真听取督查组明查意见和按省治理办交办意见,及时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力度,增添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六、情况报送。请省直有关部门于12月13日前,针对各地宣传发动阶段工作实效,形成督查报告(含电子版)送省治理办;后续报告请于23日、次月3日送省治理办。(联系人:熊风;联系电话:028-85594729;传真:028-85567236;电子信箱:jstcsjsc@163.com)

附件: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分工表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分工表

接受督查市(州)

督查组责任单位

成都市

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贡市

省法制办

攀枝花市

省通信管理局

泸州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德阳市

环境保护厅

绵阳市

国土资源厅

广元市

省广电局

遂宁市

交通运输厅

内江市

省工商局

乐山市

林业厅

南充市

水利厅

宜宾市

商务厅

广安市

财政厅

达州市

卫生厅

巴中市

文化厅

雅安市

农业厅

眉山市

监察厅

资阳市

民政厅

甘孜州

公安厅

阿坝州

省发展改革委

凉山州

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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