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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1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淮府〔2010〕10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淮南市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淮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记集体二等功,并奖励1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

希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辉煌。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争先创优,共同为建设和谐美好的新淮南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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