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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8〕22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第九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的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对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工作安排意见如下:

一、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规范收费行为的相关措施:
(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三)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四)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委托给学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的。
(六)无法律、法规依据,无《办学许可证》、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进行各种培训收费的。
(七)社会和群众反映比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工作步骤
自2008年2月20日至5月底,市物价局、财政局组织对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清理共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2月20日至3月上旬)。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召开全市各区、县和委、办、局工作会议,组织各收费单位对本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收费单位将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按照统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一式三份)填写上报。
(二)审核阶段(3月4日至3月31日)。
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分工,将各执收单位上报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进行逐项审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全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逐项审核,按照有关清理原则提出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整章建制阶段(4月1日至5月10日)。
市物价局和财政局针对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四)总结阶段(5月10日至31日)。
各区、县物价局和财政局对本地区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5月底前报送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

四、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工作分工
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各区、县和市级分别组织清理。各区、县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对区、县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区、县负责清理。
为了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物价局要指定一名主管局长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区、县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和要求
(一)为加强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决定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在清理期间,将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区县所属收费单位报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市级收费单位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建立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审核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登记(审核)证》(见附件)一式三份,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物价局核准,收费单位凭税务登记证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政务网上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布经营服务性收费相关政策规定。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问题,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要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将收费单位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中。

附件:1、《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
2、《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单位性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依 据 文 件

备 注

 

 

 

 

 

 

 

 

 

 

 

 

 

 

 

 

 

 

 

 

 

 

 

 

 

 

 

 

 

 

 

 

 

 

 

 

 

 

 

 

 

 

 

 

 

 

 

 

 

 


说明: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实际收费情况填写。
2、依据文件是指:此收费项目所依据的国家和天津市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
3、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要填写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文字材料。

主管部门:(章)年月日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依 据 文 件

备 注

 

 

 

 

 

 

 

 

 

 

 

 

 

 

 

 

 

 

 

 

 

 

 

 

 

 

 

 

 

 

 

 

 

 

 

 

 

 

 

 

 

 

 

 

 

 

 

 

 

 

 

 

 

 

 

 

 

 

 

 

 

 

 

 

 

 

 

 

 

 

 

 

 

 

 

 

 

 

 

 

 

 

 

 

 



附件2:

编号: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
标准登记(审核)证

填报单位:(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单位性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收 费 项 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价格

主管

部门

意见

审核人

 

经办人

 

审核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

 


收 费 项 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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