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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等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辽保监寿[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等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8]10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沈阳市和平区等4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辽人保寿险发[2008]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设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苏家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中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上述4个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三、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薛斌;

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苏家屯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郑贵东;

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王伟;

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中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陈万宏。

四、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

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苏家屯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苏家屯区枫杨路110号;

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新民市辽河大街16号;

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中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辽中县辽中镇东街3委。

五、你分公司应保证上述4个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全部持证上岗。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办理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服务业务。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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