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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实施GMP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鲁食药监安函[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实施gmp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函[2008]19号 2008年1月2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实施gmp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中药饮片;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二、对于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而未通过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饮片可在有效期内进行销售。

各市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认真做好辖区内中药饮片gmp监督实施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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