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到2007年底任期已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全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城市社区是构建城市社会和谐的基础单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既是保障广大居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提高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的需要。随着人们对社区建设认识的不断提高,社区组织的工作条件不断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参选、竞选积极性会更加高涨。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对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素质,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顺利完成选举工作,确保基层社会稳定。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辽宁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指导社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选举
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社区公示栏、信息板等各种媒体和载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让社区居民深入了解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投票方法,调动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民主政治的积极性,确保他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抓住关键,保障城市社区民主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各县(市)区要充分准备,积极、主动、稳妥地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一是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方案。要深入基层,认真研究本地情况,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换届选举方案。有必要的,应该先行进行试点,然后再稳步推开。二是严格履行程序,坚决依法办事。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指导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社区民主自治原则,不得直接任命、委派应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要坚决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把握选举的关键环节和步骤,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事件,保障居民合法的民主权利。三是明确工作责任,搞好检查验收。为了保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县(市)区、街道办事处要制定验收标准,采取自查、抽查等形式,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指导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破坏选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当选证书。四是完善规章制度,打好工作基础。新一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根据本社区实际,设立保障服务、治保调解、环境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委员会。要建立以居民组长、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组织准备。要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制定三年任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新老社区居委会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对当选的社区干部进行分级全员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式下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

四、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城市基层社会的民主管理水平
为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地要在坚持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一是要继续扩大直选和户代表选举的覆盖面,既充分表达社区居民的真实意愿,又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各地要认真总结上届选举经验,继续扩大直选和户代表选举产生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比例,每个街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社区进行直选或户代表选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或街道要普遍推行。二是要对候选人制定切合实际的择优入围办法。各地要按照既定的资格认证方案,继续通过考试等方法确定竞选资格。现任的社区工作者也应该参加资格认证。三是各地对新竞选的候选人应设定年龄和学历限制。原社区工作者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限制。四是推选居民代表要充分考虑其代表居民诉求的广泛性,注意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性,要尽量覆盖每个居民小组、每栋居民楼,代表中低保户的比例不宜超过20%。原则上1000户以下的社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人;1000户以上的社区,每增加30户增加1名代表名额。五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不应跨越本社区地域,任期内不得跨社区、跨街道进行交流。六是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之前,各地应对社区地域划分重新进行调研,本着利于整合资源的原则,对不合理的区域划分进行适当调整。对户数较多的社区,可以适当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
各地要认真研究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各县(市)区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第七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