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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基本情况材料的函》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8]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基本情况材料的函》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56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基本情况材料的函》(国寿养老险函[2008]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公司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和账户管理业务的资格。望你公司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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