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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给予市财政借款确保电厂顶峰发电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给予市财政借款确保电厂顶峰发电的通知
(东经贸〔2008〕30号)


各燃机电厂、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

经1月28日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借款1亿元给予2008年“高来高去”电力认购专用帐户,用于通明等6家燃机电厂作为流动资金购买油料,确保电厂顶峰发电,增加电力供应。目前,该项借款已划入电力认购专用帐户,为及时将款项兑现给电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电厂借款的办法和标准:9e机组启动1台借款1000万元;6b机组启动一台借款500万元;不启动机组发电的,不予借款。根据目前机组的启动情况制定第一期借款金额(详见附件1),此后视机组的启动情况再下发借款通知。

二、电厂必须要与我局签订借款协议(详见附件2),协议签订后由市电化公司负责在1月29日前将款项按规定的金额划入各电厂帐户。

三、电厂具体还款方式按借款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厂要想方设法备足油料,保证机组正常出力,并服从调度安排顶峰发电。

特此通知

附件:1.燃机电厂第一期借款金额(略)

2.借款协议(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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