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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鄂经县域[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经县域[2008]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贸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精神,省经委制定了《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文件精神,规范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是指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和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省产业集群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全省原则确定50个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其进行考核调整。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示范、引导作用,加强科学规划,优化产业集聚环境,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结构优化、体系完整、环境友好、市场竞争力强和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主要选择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产业链较完整、特色明显、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二)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专业协作分工,延伸产业配套链条。完善政府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宏观管理和引导,制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向园区和特色优势产业聚集,向产业集群方向发展,增强区域和产业竞争力。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和程序认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规模较大。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年销售额原则达到10亿元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市场占有率高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

(二)特色鲜明。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强,专业协作配套效应明显,产业链基本形成,具有鲜明区域特色。

(三)集中度高。集群内关联企业一般达10家以上,土地集约使用,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劳动力承载能力强,企业布局合理,核心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四)竞争力强。集群内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先进,领军企业具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有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

(五)成长性好。政府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落实,措施有力,发展环境好。产业集群销售收入增长速度高于本区域工业销售收入增长水平,“十一五“期末年销售额可达30亿元以上。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业绩指标: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内新增企业户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和核心竞争力等五项指标。

(二)工作指标: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政府对产业集群的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平台建设、园区建设、组织机构建设和政策环境等。

第八条 考核依据:考核以全年的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为依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业绩和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 考核按100分计算,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计算方法:业绩指标考核和工作指标考核两个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和20%。具体计算公式为:产业集群总分(100)=业绩指标(80)+工作指标(20)。

(一)产业集群业绩考核得分。根据产业集群内新增企业户数、新增就业人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上缴工商税收和核心竞争力等五项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前四项之和为75分,每项的权重分别为15%、15%、35%和35%;核心竞争力为5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业绩考核得分=[(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数-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数)÷重点产业集群内最高企业增加数×15%+(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就业人数-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就业人数)÷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就业人数×15%+(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销售收入×35%+(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上缴工商税收-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上缴工商税收)÷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上缴工商税收×35%]×75+核心竞争力[有研发中心得1分(省级以上得2分)+生产工艺和装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得1分(世界先进水平的得2分)+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得0.5分(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得1分)]。

(二)产业集群工作考核得分。根据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平台建设、园区建设、服务机构建设和政策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所占分数分别为5分、5分、4分、3分和3分。工作考核得分为:

1、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满分5分。制订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2.5分,认真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2.5分。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分5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得2.5分,公共服务平台为集群内企业提供服务2.5分。

3、园区建设,满分4分。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得2分,集群主体企业在园区聚集得2分。

4、组织机构健全,满分3分。成立产业集群指导机构,及时掌握提供产业集群发展动态,报送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得1.5分;建立产业集群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得1.5分。

5、政策环境,满分3分。制定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措施得1.5分,服务环境好、无投诉得1.5分。

第十一条 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给予相应奖励扶持。对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资格。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要求,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调整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对拟进入重点成长型的产业集群,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济局)根据上述条件和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省经委。申请材料包括:关于×××产业集群进入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请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申报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审查。省经委组织审查小组对拟进入重点成长型的产业集群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六条 评审。邀请有关行业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和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提出进入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审批。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和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省经委办公会审批确定当年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名单。

第十八条 新进入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实后,3年内不得认定为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提供虚假年度考核材料,经查实后,撤销其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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