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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武汉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综合开发办拟订的《武汉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
市城市综合开发办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2007〕740号)、《武汉市“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精神,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引导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模式,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供应体系,重点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逐步实现“住有所居”。

二、计划安排

根据《武汉市“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武汉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和住房市场需求情况,2008年我市拟安排总规模1028.26万平方米的各类住房建设工作计划。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合计316.45万平方米;双限普通商品住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合计411.51万平方米;其他类型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合计300.3万平方米,占总计划比例分别为30.8%、40%、29.2%。

三、有关要求

(一)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占全市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二)在项目规划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把关,确保2008年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

(三)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管,完善住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新建住宅质量达标、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开展住宅建筑节能工作,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保障性住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工作;继续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价格预审和最高限价管理;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加大“双限双竞”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确双限商品住房的销售对象、户型结构比例、项目建设周期和住房销售价格,其限价后的销售价格要明显低于交易时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

(六)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具体工作职责分工,把住房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住房工作全面负起责任,加大督导协调力度,确保各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按时开工;市相关部门要对应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住房计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各远城区、开发区住房建设计划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制订。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表一

武汉市2008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表

 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附表二

武汉市2008年双限普通商品住房及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计划表

 单位:万平方米


附表三

武汉市2008年其他类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表

  单位: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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