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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8]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2日)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21号 2008年1月29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政令畅通的政府效能建设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起,对政府所属直属机关单位实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将可量化的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不能量化的提出具体的定性要求。
(三)综合评定、注重公认。自治区政府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当年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设立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办),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和各高等院校暂不列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为增强考核的可比性,对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考核 (分类名单附后)。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评方法


第四条 规范、整合各类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现行的各类目标责任考核全部纳入本办法,设立统一的考核体系,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各单位按照自己的职能,提出目标任务,送自治区考核办初审后,报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统一下达。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目标,实行百分制。
(一)职能目标65分。主要考核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提出的工作要求,按照自身职能履行职责的情况。自治区公安、交通、煤炭、建设等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部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责任指标,纳入职能目标。
(二)共性目标25分。主要考核依法行政、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和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会议纪律、公文处理等确保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收集法定依据,对年度目标集中考核、领导评价和基层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法定依据包括各类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监测报表、行风测评、巡视暗访等报告;集中考核主要以实地抽查、信息搜集、网络跟踪为主。

第八条 考评分为单项考评和集体考评两类。
(一)职能目标实行集体考评。由自治区考核办组织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统计局、研究室等单位考核。
(二)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实行单项考评。
1.依法行政目标(5分),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考核。
2.廉政建设目标(5分),由自治区监察厅考核。
3.行风评议(5分),由自治区纠风办考核。
4.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以及会议纪律等政令畅通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考核。
5.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由自治区考核办组织。

第九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0%-15% (含 15%)的,参考以往3年平均值,加分1%- 3%;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5%以上的,加分 3%-5%;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低于100%(不含 100%)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二)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过努力完成职能目标任务低于50%的,酌情按基本分值的 80%计分。
(三)综合工作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工作创新并得到国家有关部委肯定推广的,加计3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1分。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一次减0.5分。
(四)因行政决策失误或部门工作未落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减1分。
(五)被考核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除5分。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不落实的;
4.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职务犯罪或单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考核办会同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研究室、统计局、法制办等单位为政府效能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部门效能目标管理方案的审定、实施中的督查和年终的考评。

第十一条 考核的程序
(一)自查、自评申报。每年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考核办。
(二)考核审议。自治区考核办对各单位的情况进行考评审定,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三)考核审定。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形成评定意见后,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须赏罚严明。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处罚以扣除奖金和通报批评认定。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各部门的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定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按年终考核界定的分值确定。
(一)在确定的“优秀”部门中,按本组部门数25%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二)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自治区政府通报表扬,被评为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三)在被评为“优秀”的部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按机关人员人均1000元、800元、600元的标准发放奖金。奖金发放以自治区考核办通知为依据。部门人数以自治区编办、人事厅、财政厅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数为准。
(四)凡效能目标考核“较差”的单位,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奖金。连续两年的,责令检查,向自治区党委建议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奖金扣发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考核办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对考核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单位考评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每年由自治区考核办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考核工作细则,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考核分类名单

第一组 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和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外事办公室。
第二组 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和新设立党组的机构:自治区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组 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体育局、粮食局、旅游局、扶贫开发办、轻纺工业局、供销社、招商局、农垦局、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宁夏人民出版社、文史馆、农科院、社科院、地矿局、招标局(政府采购中心)、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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