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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单纯经营柴油不必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市场[2008]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单纯经营柴油不必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8〕7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经营柴油不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8〕8号),单纯经营柴油的企业暂不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原单纯经营柴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后自然作废;原多品种经营内含柴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到期属换证的,其柴油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现对我委颁布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中涉及单纯经营柴油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从2008年1月16日起柴油加油船、柴油配送企业和仅经营柴油的加油站(点)以及批发、仓储企业在申请核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时,不必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这类企业年检时也不必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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