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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乌劳[2008]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乌劳〔2008〕33号)


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规定,鼓励参保患者到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就医。从2008年2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900元维持不变;二级定点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7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定点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500元调整为200元。

起付标准调整后,年度内在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别收取不同等级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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