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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8]52号)


大连市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确定大连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试运行情况和运营成本的审核情况,经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大连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医疗废弃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对象为大连地区内除长海县以外所有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医院、社区医疗中心、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

二、收费标准:

1、二级以上医院:2.3元/床·日。

2、特殊专科医院:3.3元/公斤。

3、一级医院:1000元/月。

4、社区医疗中心:400元/月。

5、门诊部:300元/月。

6、个体诊所:60元/月。

三、你公司须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综合考虑医院床位利用率等因素,按一种计费方式与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及收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四、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弃物处置费已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已交纳医疗废弃物处置费,且医疗废弃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弃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五、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能减少处置环节,不能降低处置质量,避免造成新的污染源。

本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期满前二个月你公司须将执行期的收费收入、支出情况报我委,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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