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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综[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按照《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培育诚信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诚信佳木斯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省诚信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以企业诚信和商业诚信为重点,推荐和评定诚信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总结适合我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全面地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类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卫生医疗、商业服务、文化教育类行业,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示范企业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推荐企业名单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要按照评定标准,严格考核和相关环节审查后,报送佳木斯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诚信办)审核。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申报企业不能在两个部门重复上报材料。

第六条 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对诚信示范企业初审。

第七条 评定诚信示范企业的工作,严禁向企业收取费用。

三、评定标准


第八条 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
(四)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五)重合同守信用,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
(八)注重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评定程序


第九条 参评单位参照第三章的评定标准,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佳木斯市诚信建设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标准,提供本单位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等方面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材料;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七)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环保达标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制造业企业);
(九)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根据企业填报和出具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诚信办。

第十一条 市诚信办负责对企业填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报送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立会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查评定。

第十三条 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定结果对所评定通过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的结果,确立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的企业将由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予《佳木斯市诚信建设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最终申报企业审批材料由市诚信办统一存档备案。

五、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贰年。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审批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综合信用报告等。

第十八条 实行示范企业年度审核制度。市诚信办每年将对示范企业进行例行检查,考核其诚信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利用市内有关新闻媒体适时地宣传报道示范企业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向市诚信办报告,以便对其示范企业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企业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示范企业被确立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示范企业凡是涉及到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有关问题,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披露。同时,被撤销称号的单位要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在佳木斯市范围内,示范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网站和佳木斯诚信网免费推介宣传;
(二)按照银行有关规定优先享受信贷授信和银行贷款。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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