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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2008]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建设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管理意见
(州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新政发[2007]73号)和自治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履行政府管理职责,切实解决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现就加强自治州城市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面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任务,保障廉租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和廉租住房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州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

廉租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建设和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办法实施。新建住宅小区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为:库尔勒市按照住宅小区总套数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轮台、且末、焉耆、和静县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住宅小区总套数3%的比例配建廉租房;和硕、博湖、若羌、尉犁县按照住宅小区总套数2%的比例配建廉租房。

独立开发建设的高层建筑,必须按以上规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如所建高层住宅户型面积较大,不宜用于廉租房的,也可由开发商购买同地段同等面积的小户型商品房,或将大户型住宅改造成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用于廉租住房。各开发企业配建或购买的廉租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发规划批复之前签订好回购协议,由政府按当年建造成本价格逐年回购。

二、强化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社区是政府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部门要大力支持社区管理用房的建设。各县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小区规划建设中,要按照小区规模和人口密度设置社区管理用房的规模,开发商根据规划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

库尔勒市开发面积在40亩土地以上的住宅小区,开发商必须建设不低于4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开发面积在40亩土地以下的,按每10亩1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管理用房。

各县开发的住宅小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按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管理用房;单独建设的多层住宅楼配建社区管理用房不得少于50平方米。

高层住宅房每1万平方米配置1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高层住宅应在采光性较好的低楼层配建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管理用房产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在开发规划批复之前,签订好回购协议,由政府按照当年建造成本逐年回购。 社区不得将社区管理用房用于商业经营或改变用途。

三、严格审批管理

各县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审批新建小区时要严格把关,对新申报的项目严格审查。凡未按规定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的开发企业,对已竣工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开工建设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对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已在2007年开工,但未配建相应标准的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的项目,要重新调整规划,按规定配建。对不按规定随意调整配建廉租住房、社区管理用房比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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