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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低保户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低保户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受全国性物价持续上涨的影响,我州的粮油、禽蛋、蔬菜等日常生活用品价格涨幅较大,不同程度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控物价的有关要求,自治州已启动了市场价格干预预案。鉴于我州现有部分粮食储备情况,为减轻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单位食堂的面粉消费负担,确保全州面粉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经贸委、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等七部门共同拟定了《低保户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面粉供应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要做好总体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低保户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自治州经贸委、自治州民政局、
自治州教育局、自治州卫生局、自治州质监局、自治州工商局)

为减轻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单位食堂的面粉消费负担,确保全州面粉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对象

㈠ 持有自治州城镇和农牧区户籍薄的低保户及自治州城镇和农牧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医院食堂(以下统称供应对象)。

二、加工生产及供应

㈡ 面粉加工。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质监局具体组织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加工面粉。州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负责提供面粉供应数量。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精河直属库,按1.7元/公斤的出库价向定点粮食加工企业供应原粮。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特二粉运送到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加工和运输等费用均由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定点面粉销售网点负责卸货。

㈢ 面粉供应网点及供应范围。州直及各县市城区的供应对象,由各县市军粮供应站供应;乡镇(场)和阿拉山口口岸的供应对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确定的面粉销售网点供应。

三、供应标准

㈣ 城乡低保户按户口实际人数,每人每月供应特二粉20公斤,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按实际就餐人数核定供应量。

四、供应价格

㈤ 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向定点面粉销售网点供应的面粉批发价不高于2.52元/公斤。

㈥ 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向供应对象供应的面粉零售价不高于2.6元/公斤。

五、供应方式

㈦ 按照属地供应的原则,低保户凭低保证和户口薄到当地的定点面粉销售网点购买。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凭本单位证明,到当地的定点面粉销售网点购买。当月供应标准应当月购买,隔月作废。

六、供应期限

㈧ 2008年1月20日至2008年7月31日。

七、组织实施

㈨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经贸委、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共同负责定向面粉销售的协调和管理。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及时协调、汇总,向社会公布粮食加工企业名单和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名单,以利于供应对象到指定的供应地点购买,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督促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做好销售情况报送、汇总工作;州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分别对供应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向定点面粉销售网点提供供应对象名单,确保定点、定量、定人供应;州质监局要负责面粉的质量检验;定点面粉销售网点在向供应对象供应面粉时,要对购买人、购买单位和购买数量逐一核对登记造册,日清月结,不得虚开和冒名销售定向面粉,套取差价。

八、监督检查

㈩ 各县(市)、口岸及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民政局、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定向面粉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九、其它

(十一) 如市场面粉价格低于本《办法》确定的供应价格,本《办法》取消。

(十二) 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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