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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省政府同意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分别制订的《安徽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安徽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安徽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到“十一五”末,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7吨标准煤,比“十五”末降低20%,平均年节能率4.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推动跨越发展、加快崛起进程、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各项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措施的落实。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实行严格的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要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上一级统计和环保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实行“一票否决”。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机制
省政府已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把“三个体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各地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组织,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能源统计制度,建立适合本地区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省经委煤炭办公室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已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经委煤炭办公室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量,销售量、售于省外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省商务厅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
调查范围:经省商务厅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省建设厅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较小,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和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和餐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上海铁路局、合九铁路公司、东航安徽分公司、省建设厅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安徽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委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
(省经委)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政府和153户省重点耗能企业,其中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33户,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120户(以下简称全国千家企业、省百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省政府与各市政府、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和省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和153户省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当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3月15日前,各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经委(省节能办)。省经委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委向社会公布。
(三)对全国千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对省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委。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市政府和省经委。省百家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省经委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和省监察厅作为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市,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对该市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市,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有关部门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该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经委和省监察厅。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属全国千家企业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属省百家企业的,由省经委和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属全国千家企业的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经委;属省百家企业的上报所在市政府,并限期整改。对全国千家、省百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153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3.国家评价考核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分工表(略)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统计数据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我省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有异议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季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待国家对全省污染减排结果认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市。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季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计算用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市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1-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7个。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市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使用时应与市统计部门协商一致。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进行测算。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8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除外),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cod和so2,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cod和so2排放量。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cod和so2监测数据,以此申报cod和so2排放量。
对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统计方法计算cod和so2 排放量,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cod和so2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各地财政负责,验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cod和so2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各地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市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照《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专用软件格式,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加强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尤其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和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各市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里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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