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8〕6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为做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做出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者在部分市、州辖区内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收集违法药品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明确广告发布的具体媒体名称、频道、时段,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由市、州局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省局。
三、省局在收到市、州局书面申请后,经确认,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暂停在辖区内销售,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不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市、州局。
违法药品广告以印刷品或宣传单页等形式发布的,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由省局指定。
四、省局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各市、州局应在接到省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的涉药企业,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或同意销售。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予抽检。对违反省局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对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在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后,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包括整改报告及发布更正启事的有关材料(媒体原件或光盘等)。
六、省局收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提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认为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认为不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省局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