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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1月28日 川价发〔2008〕19号)


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情况确定当地的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两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泸州、遂宁、广安、资阳、德阳、眉山等市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注:1、此收费标准适用于改建、新建交通建设工程,交通建设大修工程参照执行。

2、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是指交通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住宅与文化卫生设备、挡防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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