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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政办〔2010〕239号)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下同)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核定合格意见书,负责四城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二)用地位置、面积;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规费、违约金等价款交付情况;

(四)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的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整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再次进行土地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另行立案处理。

四、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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