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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调整浙江林龙港口有限公司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3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调整浙江林龙港口有限公司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357号)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浙江林龙港口有限公司变更矿区范围的请示》(盐土资发〔201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来文所述实际情况,同意调整浙江林龙港口有限公司采矿权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不变,开采标高下限由13.16 米调整为6.16米。

二、该矿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发改〔2008 〕514号)批复的浙江林龙港口有限公司年产36万载重吨船舶生产项目征地红线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的规定,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原则同意将扩大矿区范围部分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原采矿权人。请你局做好扩大矿区范围部分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基础工作,制定协议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批准后实施出让。

三、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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