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桂地税公告[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经地税机关批准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以外,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第七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须经地税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申请。
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审批扣除的,除企业捆绑资产损失外,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由总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应向地税机关递交延期申请。经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可适当延期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资产损失类型、时间、原因、数量、金额、政策依据),申请人签名、盖章和申请日期;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报送资料清单》(附件2);
(四)企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凭证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办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分类证据资料(附件3);
(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主管地税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时提供)(附件4);
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经授权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证据保留期间提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办法》中有关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规定如下:
(一)《办法》第十七条所称“单笔数额较小”定为单笔数额在3万元以下;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10万元以上;
(三)《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定为20万元以下;“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20万元以上;
(四)《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单项数额较大”定为50万元以上;
(五)《办法》第二十九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5万元以上;
(六)《办法》第三十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照属地审批的原则,根据损失金额大小划分审批权限:
1.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2.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
4.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地税机关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办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法。
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6)送达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自不予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属于上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及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自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事项移送书》(附件8)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移送有权审批地税机关。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或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应自接收或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附件4)。
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申请表》(附件9);主管地税机关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附件4)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初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所得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核实其申请事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经审核后提出初审处理意见。情况复杂需要核实的,应提请本部门负责人按规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二)复审。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按照集体审议的原则,对初审人员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和部门审核意见。
(三)审批决定。审批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按职权范围对申报资料和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情况复杂或者数额重大的,应召开减免税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在审批时限届满前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延期审批通知书》(附件10)送达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应自作出审批决定(附件11)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决定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审批“三项制度”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资产损失内部管理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置资产分类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采集资产损失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如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图片、音像等原始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按企业资产损失内部管理的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详细记录资产损失情况,整理归类,汇总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填报《企业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报告表》(附件12),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报经地税机关审批扣除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跟踪管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并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年度执法检查对下级地税机关每年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得少于年度审批数量的20%。
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资产损失认定是否准确;证据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开展实地核查确认跟踪管理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账制度,加强跟踪问效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每季终了后15日内应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台账》(附件13);每年6月30日前,应将上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扣除审批情况报告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4)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鉴定、鉴证情况的审查监督。对出具虚假鉴定、虚假鉴证的,除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下”、“日内”均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表证单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表
申请审批项目: 金额单位:元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注:
一、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各一份,企业自留一份。
二、“资产损失类型”: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资产损失类型明细”: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四)其他损失包括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其他损失等。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报送资料清单
报送资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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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资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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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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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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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资料由我单位提供,我们确信这些资料均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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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接收人:
接收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报送资料单位和接收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2、报送的资料为原件或复印件,在相应栏选择填√。
3、本表“申请审批项目”栏,每次只能填写一项申请审批项目。
附件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送资料分类清单
一、现金损失类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存款损失类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五)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三、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类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申请资料: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存货损失类
(一)存货盘亏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对资产损失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损失出具的鉴证报告;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固定资产损失类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在建工程损失类
(一)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七、生物资产损失类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生物性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三)生物资产因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贷款损失类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七)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八)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九)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二至九项相关的证明;
(十)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十一)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二)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十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十四)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十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六)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损失出具的鉴证报告(可选);
(十七)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九、委托贷款损失类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其偿还的,比照贷款审批办法进行报批、
十、银行卡透支款项及相关损失类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发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五)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六)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一、助学贷款损失类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认定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三)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四)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类
(一)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5.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对于企业未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股权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资料:
1.董事会转让股权决议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商务局等政府部门批准股权转让的批复复印件;
4.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日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7.所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所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款凭证及相关文字说明;
10.股权转让方有无取得非货币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书面证明;
11.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三、委托理财损失类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十四、担保损失类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附件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
企业名称
|
|
纳税编码
|
|
申请审批的资产损失类型和金额
|
|
调查核实
报告
| 第一部分:事由,包括申请审批的项目、申请年度。
第二部分:核查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申请项目核查情况。
第三部分: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核查意见
| 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
审批税务机关核查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
注:本表属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一式二份,税源管理部门征管资料存档一份,税政业务部门档案资料存档一份;本表属有权审批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调查的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资料存档一份,税政业务部门档案资料存档一份,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档案资料存档一份
附件5:
×××地方税务局
×地税受字〔公元年号〕×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所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自年 月 日起予以受理。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6:
×××地方税务局
×地税补〔公元年号〕×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所报送的资料不齐全,请对以下资料进行补正,并于年 月 日前一次性报送我局。逾期不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需要补正的材料: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7:
×××地方税务局
×地税不予受字〔公元年号〕×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的原因:
1、
2、
3、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符,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8:
×××地方税务局
×地税移〔公元年号〕×号
×××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申请事项移送书
××税务局:
现将××××(纳税人名称)申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有关申请资料移送给你局,请按规定办理。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封发人: 联系电话:
邮寄人: 联系电话:
附件:(纳税人申请资料)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9: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纳税代码
|
|
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经营范围
|
| 所属行业
|
|
财务负责人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核查事项:
|
企业申请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和提供核查资料(清单)。
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
接收申请,请自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注:一、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自留一份。
附件10:
×××地方税务局
×地税字〔公元年号〕×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延期审批通知书
:(纳税代码(8位):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申请收悉。由于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决定延长审批期限至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1:
×××地方税务局
×地税函〔公元年号〕×号
×××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名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申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审核过程、政策依据和理由。……
同意(不同意)你单位 元作企业资产损失处理,并准予(不准予)在缴纳〔公元年号〕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年×月×日
附件12:
企业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报告表
企业名称: 纳税代码: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损失类型
| 项目
| 资产名称
| 记账凭证号码
| 购买时间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计量单位
| 金额/原值
| 已提折旧(限固定资产)
| 净值/处理回收金额
| 净损失
| 损失原因
|
1
| 正常经营资产损失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物性资产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货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存货正常损耗损失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合计
|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生物性资产正常死亡损失合计
| 达到的或超过使用年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金融产品损失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债券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票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金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衍生产品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注:本表应填列至具体的品名,例如:固定资产下的2#综合楼、生物资产下的热带鱼、存货下的螺纹钢。
附件1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
填表税务机关:
序号
| 审批机关
| 纳税编码
| 纳税人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损失类型
| 损失类型明细
| 批准扣除年度
| 批准扣除金额
| 核查时间
| 核查人
| 确认结果
|
1
| **市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所辖县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附件1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年度统计表
填表税务机关(市级):
序号
| 审批机关
| 纳税编码
| 纳税人名称
| 主管税务机关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损失类型
| 损失类型明细
| 批准扣除年度
| 扣除金额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1
| **市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所辖县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年度统计表》表填报说明
一、“资产损失类型”: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类型明细”: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三、“批准扣除年度”:审批机关准予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损失发生年度。
四、“批准扣除金额”:审批机关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五、“备注”:填写批准资产损失中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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