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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08]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8〕23号)


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东亚、汇丰银行西安分行,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商业银行,渭南市、汉中市、榆林市城市信用社,陕西省内各财务公司,陕西省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银行服务价格关系到银行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客户的切身利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范全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价格管理机制。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服务价格形式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和调定价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接受当地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商业银行对按照规定程序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的服务价格,执行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在陕西省价格信息网进行价格公示。

三、省内有权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制定或调整服务价格应在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省物价局。

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省物价检查所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五、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制定、调整服务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要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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