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及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及工作流程
为切实加强生态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编制、申报、实施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围绕推进“两转双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部门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生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生态办和发改委共同负责沙源治理、退耕还林、生态移民、舍饲禁牧、异地搬迁移民等生态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计划安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招投标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生态建设监督、检查、验收职能。林业部门负责实施沙源治理项目中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林业工程的布局、作业设计、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农牧业部门负责实施沙源治理项目中飞播牧草、人工种草、围栏封育、基本草牧场、暖棚、饲料机械、草种基地等草原治理工程的布局、作业设计、具体实施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沙源治理项目中水源开发、节水灌溉、小流域治理等水利水保工程的布局、作业设计、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相应职能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一)根据当地生态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及自治区下达的生态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部署,由旗县市区生态办牵头,协调发改委、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共同编制《生态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并联文上报盟生态办、发改委、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由盟生态办统一协调盟发改委、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对各旗县市区《生态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初审后,联文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审批。
(二)旗县市区农牧业、林业、水利部门根据自治区批复的《生态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按照行业要求,进行各项目工程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盟生态、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旗县市区对应业务部门工作,切实抓好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作业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四)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生态建设工程招投标委员会,根据生态建设工程招投标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由生态办牵头,统一协调林业、农牧业、水利等部门共同开展生态建设项目所需物资、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农牧业、林业、水利工程类招标由旗县市区农牧业、林业、水利部门分行业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全过程实施监督。招标中标结果要经生态建设工程招投标委员会审定。
(五)旗县市区生态办要协调各业务部门认真搞好工程作业设计、招标采购、工程实施、项目管护等各个环节的合同签订工作,切实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生态建设合同格式必须规范,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具体,权责明确。
(六)按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部署,由旗县市区生态办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及时对生态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分别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上报盟直对口业务部门。
(七)生态项目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三专一封闭”和报账制管理。生态项目总账统一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在生态办,并开设专户进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沙源治理、退耕还林、生态移民、舍饲禁牧、异地搬迁移民等生态建设项目分门别类各自独立建专账。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以复印件建台帐。
三、生态项目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生态建设资金使用出现违纪,工程落实出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生态建设资金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各地要按照生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及工程作业设计,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预决算,并严格执行。
五、生态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生态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锡林郭勒盟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