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文化活动安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文化活动安排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营造喜庆、祥和的春节氛围,丰富人民群众的节日文化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春节期间文化活动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活动

(一)广场活动。

1、"欢欢喜喜过大年"系列文艺演出活动。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五每天下午在市人民广场举行。具体内容有:传统折子戏、歌舞、民间文艺展示、东圣艺术学校专场表演。

2、"大型摄影展"。2月2日至11日在人民广场展出。

3、"送文化下乡活动"。春节期间继续送戏、送电影、送图书资料、送春联等文化下乡。

4、在青年广场、赛武当广场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二)文化窗口活动。

1、市图书馆、体育馆、体育中心、美术馆、健身馆、游泳馆、博物馆开放并举办各种活动。

2、市新华书店、市音像站组织开展系列图书、音像制品优惠展销活动。

3、各街办、社区、居民小区组织开展活泼多样的文艺活动。

4、各区因地制宜开展节庆活动。

(三)举办"元宵焰火晚会"。

2月21日(正月十五)晚7:30在人民广场举行"元宵焰火晚会"。

二、美化净化环境

(一)在市内广场、公园适量摆放鲜花、悬挂彩灯、彩旗。延长音乐喷泉开放时间。

(二)城区主干道两侧各大型建筑、户外广告等,节日期间开灯。

(三)市直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大门口要悬挂彩灯、彩旗,张贴春联。

(四)各单位、商铺门店在春节前彻底打扫一次室内及门前环境卫生,并保持节日期间干净、整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文化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净化节日文化市场。

(二)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各媒体举办专栏、专刊,引导市民文明过节,烘托节日气氛。

(三)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有关活动。

(四)在开展活动中,务必注意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