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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奖励2007年取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颁发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办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鹤岗市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奖励2007年取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7号)


各取文单位:
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制度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2007年各单位取文情况进行了统计。为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使各取文单位和取文人员提高认识,更好规范取文行为,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市委、东山区、公安局等116家取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保持成绩,一如既往地做好取文工作;没有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对取文工作的认识,查找不足、立即整改,力争在2008年的取文工作中取得好成绩。
鉴于一些单位新列入市政府取文范围和取文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针对取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取文。市政府取文时间为每周二、四的8:30-11:30。如无正当理由,在其它时间取文,将视为未取文行为,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二、严禁代取文行为。2007年度仍存在单位之间互相代取文和本单位非取文人员取文现象,严重影响了政令畅通和文件的安全管理。今后,凡单位之间代取文的,按未取文处理;本单位非取文人员取文的,要说明情况。否则,市政府办公室将以《文秘工作告知单》的方式给予通报批评。

三、及时取回主办文件。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主办文件在得到市政府办秘书科通知后,必须及时取回文件,并按时间要求上报办理结果,否则,将通报全市给予批评,出现后果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四、保障文件政令渠道畅通。对连续两次或积累五次未取文的单位,市政府办将建议市政府取消其取文资格,以保障文件的严肃性及文件政令渠道畅通。

五、建议受表彰的取文先进单位对本单位的取文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不低于300元。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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