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县第十三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明确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部门职责和分工。
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宏观政策指导、生产及开发的管理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负责征收新型墙体基金。
建设局: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节能要求、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准通过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给予办理报建、招标、开工、验收等手续。
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准发放其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使用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生产线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工商局:依法负责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并吊销取缔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公安局: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对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国税局、地税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率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砖瓦企业,要及时注销其税务登记证,并停止领用销售发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提高纳税定额征收税款。
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查监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能许可出厂,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城市管理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关闭、拆除违法砖窑的执法工作。
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对需关停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其他职能部门: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要逐步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椰林镇、新村镇、英州镇政府所在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指导,搞好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利用粉煤灰、工业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建设部门制订的地方标准,符合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功能和节能的要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七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应当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和强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九条 县建设部门要组织制订和编制全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十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非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规定禁使用的其它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新建建筑物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资源等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