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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率,市质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京质监特设发[2007]402号),建立了液化石油气瓶授权定点检验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落实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要求,请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于2008年2月4日前填写本单位2008年度气瓶安全检验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分局)和授权定点的检验机构。

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要充分落实气瓶检验工作职责,发挥监察辅助支持作用,督促充装单位按计划送检气瓶。对于充装单位不按期送检气瓶的,应及时报告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分局)。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分阶段督查充装单位送检气瓶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无证充装、充装超期未检或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取得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名单可登陆市局网站进行查询)。请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对气瓶充装单位上报的2008年度气瓶安全检验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并于2008年2月14日前将2008年度气瓶安全检验工作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特设处,市局将根据检验计划进展情况对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8年度气瓶安全检验工作计划

填报单位:(章)

分站名称

自有气瓶数量(只)

托管气瓶数量(只)

计划检验气瓶数量(只)

气瓶检验机构名称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1、对于拥有多个分站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按每个分站分别上报数据。
2、计划检验气瓶数量发生变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分局)和气瓶检验机构。

附件2:
2008年度气瓶安全检验工作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气瓶充装单位名称

本年度计划检验气瓶数量(只)

自有/托管气瓶数量(只)

检验机构名称

     
     
     
     
     
     
     
     
     

填报人: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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