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行业暂停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8]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行业暂停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8]32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当前能源和鲜活农产品供应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08]17号)的精神,决定自2008年1月27日起,暂停对冶金、水泥、铸造行业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恢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