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工作环境,根据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黔建房发〔2003〕125号)精神,现就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和社区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其主要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办公、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体育、娱乐等用房。各县、特区、区要按照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符合本社区居民特点和要求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以保证社区组织工作和居民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室内活动用房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室外活动设施要有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备。
三、多措并举,大力解决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
(一)目前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
(二)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于原企业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上述企业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通报。
(三)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
(四)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五)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驻区单位自愿赞助。
四、各司其职,切实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时,应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宣传社区组织用房政策。
(二)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提出社区组织用房规划要求,并对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把关。规划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通知民政、卫生部门参加,认真查验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的社区组织用房设计方案,否则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房管部门对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单位房屋预售手续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设计方案,并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产权手续过户给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社区组织工作用房。负责验收的单位应通知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参加监督验收。
(六)民政部门要掌握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建设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规模调整后,民政部门应当提出腾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七)街道办事处(镇)要发挥在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力度,对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指派专人负责。对设施的使用,要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符合社区居民实际需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