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要求,现将本市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二、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对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在现有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范围内,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重新检疫、消毒费。
四、未经国家及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6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