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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颁发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为做好上述报表的填报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局制定的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我市地税部门分管的纳税人,只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填报)。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设计的,与原申报表有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纳所得税额是按照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总额(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乘以25%税率计算出来的,预缴时暂不考虑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仍保留了应税所得率的三个选项,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三、减免税所得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不含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先以年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为标准,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减免税额反映5%部分。全年算账,如不符合条件的,汇算清缴时补税。

四、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要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五、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暂全部采取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六、纳税人要认真做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确认工作(包括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便正确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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