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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实行减免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实行减免的紧急通知
(鄂价费[2008]3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实行减免。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全额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交通部门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全额免收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各高速公路沿线服务站、收费站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凡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律减半收费。

(二)农业部门对活畜活禽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农业部门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上述涉及减免的收费,凡有定额标准的,一律在定额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凡实行费率收费的,一律以1月25日当日或前三日平均实际收费额为标准减半收取。凡在规定减免期内已收取的,可以抵扣减免期内剩余天数的收费额;凡尚未收取的,一律按规定减半收取。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确保春节期间鲜活农产品流通和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高度,抓好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此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相关部门收费情况的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优惠政策,让社会知晓政策措施;在集贸市场或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张贴优惠政策,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不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要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六、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速将此文件传真至所辖县(市、区),确保优惠政策在规定时效内贯彻落实到位。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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