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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2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10]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2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10〕50号)


宁夏电力公司: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装机容量2×330mw热电联产机组经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2009〕970号)核准,现已并网发电,脱硫设施同步建设,并经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合格,符合环保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和我局《关于提高我区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34号)的有关规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即#1发电机组自2010年9月3日、#2发电机组自2010年11月2日起,上网电价按我区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2683元/千瓦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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