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渝人发[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确保公务员培训的质量,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是指在重庆市注册并依法登记和设立的施教机构(不含市外、境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
第三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功能完善、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方法以及管理方式等,必须结合公务员实际工作的需求,按照公务员培训特点,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是进行公务员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场所。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认可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其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按照有关分工,承担所指定的公务员培训科目的教学和管理任务;根据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实施教学活动,并负责所指定科目培训的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公务员培训教学研究。
第七条 重庆行政学院除主要承担处级以上公务员的培训外,还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教学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市各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师资培训任务。
市行政学院各分院,经认可的区县(自治县)行政学校及各地人事局干部(人事)培训中心,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主要承担本地区晋升科级或处级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任务。
经认可的有关高校、各管理干部学校、各部门培训中心等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三章 施教认可与定期审验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各类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制度,是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加强培训工作宏观管理的内在要求,实行这一制度将维护公务员培训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促进公务员培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申报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学实体。
(二)具备同时承担不少于100人以上培训规模的教学场所、基本的教学设施和相关的生活配套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教学和管理机构。
(四)有经常性的培训任务和培训目标、范围。
(五)具备与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师资队伍。主要课程的开设应有专职教师或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承担。
(六)有一支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队伍和比较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条 凡具备条件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可申报我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申报程序为:
(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可评审表》(附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说明申报的理由,以及可承担何种公务员培训任务。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二)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包括设立培训施教机构的有效批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函)、有关教育部门评估考核证书(意见)、有关校舍、图书、办公自动化等反映教学硬件的图片资料等。
(三)市人事局根据申报材料,经初步筛选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施教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四)对经过审批认可的施教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向社会公布施教机构名单,并颁发资格证书和授牌。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3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施教机构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自觉接受定期审验评估,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审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审验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评估标准,确定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对审验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到期进行复评,如复评不合格,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按照评估意见,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
(一)未按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学质量差,拒绝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二)不执行公务员培训管理、收费、发证有关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原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条件的。
第十五条 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施教机构,将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坚持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办学方针,突出公务员培训、公共管理研究和政策咨询的办学特色,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遵循以下办学要求:
(一)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 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教学水平。
(三)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工作的规定(如管理、收费、发证等),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计划开展公务员培训,积极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效果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
第十九条 公务员培训业务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并应于每年底向同级组织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当年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市委党校、市行教学院,监督检查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办学行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贯彻党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方针政策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培训教材的使事情况;培训证书颁发情况;培训费收取及使用情况;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情况;公务员培训取得的成果及效益情况;其他相关情况。
第五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一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通过对现有教师的培养、优秀人才的引进、社会优质教师资源的选用等途径,逐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
(一)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技术,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根据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和需求,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兼职教师的课程,加强对兼职教师授课质量的考核评价,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材的开发与管理,在充分利用好国家、我市公务员培训统编教材的基础上,按照“注重理论武装,贴近工作实际,体现专题特色,强化能力素质”的原则,可自编教材。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自编教材,须送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定评审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20 年 月 日
施教机构
基本情况
|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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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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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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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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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
(人)
| 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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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教师
(人)
| 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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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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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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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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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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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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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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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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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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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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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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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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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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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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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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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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