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前政发[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亮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一切建筑物。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包括道路亮化、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庭院亮化、广场亮化、绿地(含树木、草坪)亮化、杆塔亮化、广告门匾亮化以及公共装饰性亮化等。
第三条 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亮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亮化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亮化要注重突出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部位,同时兼顾其他路段和区域,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
(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二)道路、广场、景点、街心花园、绿地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塔、接收塔;
(四)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户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灯杆广告);
(六)城市雕塑;
(七)城区出入口周边建筑物;
(八)按照城市亮化景观要求应当亮化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漂亮、不得有残缺字;
(三)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四)亮化材料应注重节能、环保。
第七条 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八条 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以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九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亮化工程材料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景观化,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的亮化设计方案,应当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出资建设,并负责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污浊、陈旧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残缺损坏的,应在3日内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亮化灯饰应按要求定时开启。路灯亮灯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和城市交通需要,确定开闭时间。其余亮化设施,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闭灯时间不得早于22:00时;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闭灯时间不得早于21:30时。
“五一”、“十一”、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不得早于次日凌晨0:00时。
第十三条 亮化开启要求:
(一)在规定亮化时间内各单位亮化灯光必须全部开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时开时关、迟开早关;
(二)公共场所亮化灯光的管理与各单位亮化时间、亮化标准相同;
第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对不能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亮化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设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手机扫一扫
手机浏览移动版